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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4月11日
卫医发〔2003〕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二〇〇三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