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简介
根据《北京市体检工作管理办法》—京卫医字〔1999〕43号文规定,北京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市体检工作的管理,各区县卫计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检工作的管理。医疗机构未经北京市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专项体检工作。
北京市体检中心负责全市专项体检工作的业务指导,承担下列任务:
1、组织、实施专项体检工作;
2、制定和修订各类体检标准;
3、制定和修订各类体检表格;
4、对专项体检工作进行质量控制;
5、对从事专项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人员培训;
6、负责对有关专项体检工作、复查、会诊、对有争议的体检结果进行复检、鉴定。
下列体检工作为专项体检工作:
1、征兵体检;2、中考招生体检;3、高考招生体检;4、研究生招生体检;5、机动车驾驶员体检;6、录用公务员体检;7、药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8、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健康体检;9、外来人口健康体检;10、婚前健康体检;11、出国人员健康体检;12、仪器从业人员健康体检;13、化妆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1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15、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16、幼儿教师健康体检;17、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专项体检。
专项体检工作由北京市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体检工作实施细则。北京市卫计委指定的医疗机构开展专项体检业务,需按增加诊疗科目,在原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专项体检必须使用北京市卫计委统一监制的体检表格。从事专项体检工作的医务人员,必须参加北京市卫计委组织的资格培训。专项体检工作,除接受北京市体检中心的质量控制外,还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专项体检的人员培训、体检会诊、体检结论的复查、抽查、咨询等有关费用由从事专项体检的医疗机构支付。对专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北京市体检中心申请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