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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中专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教职〔1994〕5号

发布日期:1994年03月30日

教职〔19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

    认真做好中专招生体检工作,是保证新生身体素质的重要手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从1994年开始,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执行国家教委1993年颁布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目录》。为此,对《一九八五年普通中等专业招生体检标准》((85)教职字006号)第二章中规定的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的专业,按照新颁布的专业目录,对其专业名称进行了修定。体检标准的其他章节不变[修改后的体检标准第二章见附(一)]。

    2、通过几年来的使用,一九九一年下发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补充规定》(教职〔1991〕9号)有些条款需加注说明。

    第一章第13条原文为:1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应在此条后加注说明为:体检中遇此情况的计算方法是,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计算两眼矫正视力之和,再折算成五分记录数值。

    第三章第 1、2、3条关于肝功能检查的补充规定,应按卫生部1991年18号令规定的方法检验。即:肝功能检查采用酶法测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采用酶标法。

    3、为了加强对招生体检工作的管理,给考生提供体检结果并明确限制报考的专业,全国使用统一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格检查表(体检表格及填写说明等见附二)。

附:(一)重新修订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第二章

       (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格检查表及填写说明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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