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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1年05月07日

劳培字〔19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有关部,直属机构劳动(教育)部门:

    根据卫生部、国家计量局的有关规定,从一九九一年开始,《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中的视力检查和血压检查,须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和血压测量新计量单位。现将《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劳人培〔1984〕7号)中须修改之处通知如下:

    一、视力检查采用国家颁发的《标准对数视力表》(CB-11533-89)

    原标准21条中的视力0.2、0.2、1.0,按标准对数视力表分别改为:4.3、4.3、5.0。

    原执行细则丙、眼科(3)、(4)、(5)、(6)中的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1.0、0.8、0.6、0.3者,按标准对数视力表分别改为:5.0、4.9、4.8、4.5。

    原体检要求(10)应改为: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者,需用矫正镜片测视力,矫正不到5.0者应检查眼底。

    二、血压检查采用国家计量局颁发的新标准(KPa)

    原标准2条中的140/90、160、86、86/56毫米汞柱,按血压新标准分别改为:18.66/12、21.33、11.46、11.46/7.46KPa。

    原执行细则甲,内科(4)条中的136/86毫米汞柱,按血压新标准改为18.13/11.46KPa。

原体检要求(5)中的136/86毫米汞柱,按血压新标准改为:18.13/11.46KPa。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一九九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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